出门乘车,要不要另外买保险
经常出门的朋友都知道,在客运站买车票的时候,售票员问也不问你是否同意,就在车票后面附上一张保险票据,让旅客在物价部门核定的票价之外,又要多掏一笔保险费。虽然钱不多,少的1元,多的也就是2—4元左右,但客流量大的车站每天成千上万的旅客,节假日更不用说,长年累月这笔费用就不是小数了。春运临近,出门乘车人增多,有必要讨论一下这个问题。
客运站这样做合法吗?刚开始的时候,有人向新闻媒体、运管、物价等部门投诉,有关部门出面澄清,“购买保险应遵循自愿原则,不能强迫旅客购买”。效果如何呢?到各客运站看一看,向售票员询问票价时,比如南宁到龙州的快班明明是50元,但售票员却回答说52元,其中另外有2元保险费她是不会说的,等旅客把车票拿到手才知道。
售票窗虽然挂出了自愿购买保险的说明,但是同时也有一通告,要求不购买保险的旅客事先声明。如果谁没有事先声明的,售票员当作旅客同意购买保险,不由分说就把保险票据与车票一起出售了。知情的,抗议一声“我不要保险”,虽然售票员也不敢不退回保险费,但我接触的大多数人中,几乎没有人提出抗议。究其心态,不外乎两种:一是不懂有关规定,以为是不能拒绝的;二是虽然知道购买保险是自愿的,但认为反正钱也不多,花钱买个平安嘛,万一真的出了事也可以多份赔偿。如果是前者,那就没有什么说的。如果是后者,就大错特错了—乘车不买保险,难道出了事就没有赔偿了?反之,另外买了保险,出了事你就能多拿一份赔偿吗?下面,让我们从法律角度探讨一下。
其实,客运站出售的车票票价当中,已经包含了了保险费。即使旅客不在购买车票之外另外购买保险,出了车祸车站照样要赔偿给旅客的。依照《合同法》 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,在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,除非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,或者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、重大过失造成的,否则承运人就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根据这条法律规定,在车票票价之外另外购买保险,完全是多余的。
那么,在购买车票之外另外购买保险,出了车祸旅客是否就能多得一份赔偿呢?按照现有的有关规定,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际上,都是不可能的。首先,《保险法》第四十五条规定,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,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,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;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,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,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,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。
从该条法律规定理解,就是说在客运过程中发生了车祸,旅客财产受损的可以选择向保险公司或客运站索赔。但是,如果旅客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了赔偿的话,旅客向客运站索赔的权利就要转移给保险公司,旅客不能再向客运站索赔。如果旅客从客运站那里获得了赔偿,保险公司在向旅客支付赔偿金的时候,就要扣除旅客已经从客运站那里获得的赔偿部分。
其次,虽然对人身保险赔偿,保险公司不享有代位追偿权,受害者从保险公司处得到赔偿后理论上还可以向第三者追偿,但从实际作上看,根据本人办理人身损害案件的经验,当受害者向赔偿义务人索赔时,无论是私下协商还是向法院提起诉讼,有关医疗票据原件肯定是要交出的(交给赔偿义务方或法院)。所以,当客运过程中发生车祸时,旅客选择了向保险公司或客运站任一方索赔之后,还能有再向另一方索赔吗?复印件是不算数的。既然在购买车票之外买不买保险,出了事都应该得到赔偿;即使另买保险,出了事也不会多得一份赔偿,我们干吗还要掏这份冤枉钱?这不是白帮保险公司和客运站发财吗?不知道各位怎么想,我是坚决拒绝的。在乘车购票时,当售票员把保险票据附在车票一起给我的时候,我都是退回给售票员。钱不多,但掏得不爽,不是吝啬这几块钱,而是原则问题。对此或类似现象有不同观点的网友,欢迎赐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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